成都体育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学校“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建设, 进一步加大师资培育力度,持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继续提 升教职工教学、科研、训练以及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向学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可向学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处级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向学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获批后仅在当年有效,如教职工当年未能通过入学考试(申请), 次年应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须与学校解除聘用 (人事或劳动)关系。经学校批准同意且获得入学资格的教师须在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其中新进人员须在岗工作满 1 年才能与学校签订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
第三章 资助
第七条 学校资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以 1 次为限。攻读博士专业(方向)须与在校任教或所从事工作密切关联。
第八条 学习经费资助分类标准及要求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就读学校须是教育部认可的且有助于推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国(境) 内外知名高校。资助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见表1。

第九条 学习经费资助与发放方式
(一)在 2025 年 12 月以前通过博士入学考试(申请), 在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且符合学校资助范围的,在获得 博士学位后按期回校工作,学校提供以下资助:
1.学校根据其提供的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 证原件资助学费, 每学年学费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据实 资助,超出部分由申请者自行承担,资助年限不超过 4 学年;
2.资助(报销) 学习期间 2 次往返交通费(按学校差旅 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交通费资助总额不高于 4 万元 人民币的据实资助,超出部分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3.给予 10 万元科研启动费资助。
(二) 在 2025 年 12 月以前通过博士入学考试(申请), 在国(境)内攻读博士学位且符合学校资助范围的,在获得 博士学位后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全额资助(报销)学费、校 内住宿费和一年 2 次往返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 应标准执行),同时给予 10 万元科研启动费资助。
(三)在职攻读学校资助范围外博士学位的,学校不予 资助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不给予科研启动费。 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按期回校工作, 可根据取得的成果,参照 回校工作时学校正在施行的《成都体育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不含“优秀博士”相关条款)按引进 人才标准申请相关待遇与承担相应职责。
(四)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学位证书后须及时向 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学位认定材料,科研启动费须由本人向科 研处提出立项申请,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脱产学习期间的攻读博士学位培训津贴及福利待遇
(一)在职攻读资助范围内的国(境) 内高校博士学位 的,脱产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年,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 脱产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就读学校对学习方式、全日制学 习时限另有要求的, 脱产时间不超过就读学校规定的基本学 制规定年限。
(二)在职攻读 A 类高校博士学位的,在协议约定的脱 产期内保留国家工资,停发校内绩效工资,学校参照其校内基础绩效工资职级系数资助相应培训津贴,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资助一定培训津贴;在职攻读 B 类高校博士学位的,在协议约定的脱产期间保留国家工资,停发校内绩效工资, 学校资助每月 2000 元培训津贴,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资助一定培训津贴。脱产期间由学校发放的培训津贴根据脱产时间采取按月预发,待取得博士学位后统一结算的方式发放。
(三) 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攻读资助范围外博士学位的, 脱产时间为学校寒暑假期间。绩效工资根据考勤情况进行扣 发。若因学业需要须全脱产进行学习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 1 年,脱产期间保留国家工资, 停发校内绩效工资, 由本人承担个人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等。
(四)在学校同意的脱产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 位聘任、各类奖项评选不受影响。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如脱产期满无法按期返校的,须提前个月向学校提出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 由本人承担个人和单 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经批准同意的脱产期 间及延期阶段视为年度考核合格;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延长时限的,视为旷工,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与学校签订培 养协议,培养协议系教职工与学校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协 议书应约定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服务期不低于10 年,并 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教职工应与学校约定,在该服务期内,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教职工不得通 知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服务期从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之日起算。如服务期未满,须向学校全额返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及二级单位报销、发放的其在职攻读博士学 位期间的学习培训费用(含取得博士学位后资助的科研启动 费)和培训津贴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其人事关系、 档案等保留方式不变,教职工本人应主动向教师发展中心和 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接受教师发展中心和所在单位的检 查和指导。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辞聘的,须向学校 全额返还相关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及二级单位报销、发 放的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习经费和培训津贴等。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资助范围内博士学位教职工亦可选 择放弃学校经费资助及脱产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批准 的脱产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 由本人承担个人和学 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取得博士学位后根 据取得的成果,参照回校工作时学校正在施行的《成都体育 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申请相关待遇与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未取得博士学位 的,须向学校全额返还学校向其预发的脱产期间的培训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体院〔2021〕 2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取 得博士学位后按原协议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