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校院两级培训体系,提高教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 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015〕25 号)等文件精神及我校教师专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发展学分管理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实
现教师各级各类学习成果的存储、认证、积累、转换的学习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师所参加的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师德素养的
各项活动及成果纳入教师发展学分认证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学校具有高校教师系列、社会研究系列(专职科研人员)、实验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学分类别与计算标准
第五条 教师发展学分包括 A 类学分和 B 类学分。A 类学分为学校层面(含授权单位)认证的学分,B 类学分为院系(所)等认证的学分。
(一)A 类学分
1.由学校派出参加校外各类培训活动或参加学校层面 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所获学分,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工作坊、专题研讨等;
2.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所获学分;
3.《成都体育学院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指导学生参赛”等教学管理类积分和“科研成果质量”“科研项目水平”等科学研究类积分转换所获学分;
4.其他教师发展活动所获学分,包括脱产参加国内外访学进修、学历提升、担任校内外培训主讲教师等;
5.学校教师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所获学分。
(二)B 类学分
1.由院系派出参加校外各类培训活动或参加院系举办 的各类培训活动所获学分,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工作坊、专题研讨等;
2.参加院系举办的教学竞赛所获学分;
3.参加其它院系(所)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所获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发展学分根据其参加活动类别计核,标准详见表 1。
表 1 教师发展学分计核标准
学竞赛活动(排名前二) |
省级或全国行业 竞赛 |
10 分/次 |
奖励的,所获学分在原基础上双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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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竞赛 |
6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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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竞赛 |
2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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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担任培训教师 |
校内或其它高校 |
2 分/次 |
教师在校内所做培训讲座被列为在线培训课程资源,所获学分在原基础上双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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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机构 |
厅局级 |
4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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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6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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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全 国行业级 |
8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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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学习 |
依据平台设 置的学分标准计算 |
在线学习学分最多占年度学分要求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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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所认证 的积分 |
教学管理类 |
按实际得分 5 倍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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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类 |
按实际得分10 倍计核 |
其他情况:
(一)参加国家、省级相关培训活动,按其所授予学分计算,如未授予学分则按上述标准计核;
(二)原则上 A 类学分可按照 1.5:1 转换成 B 类学分, 但 B 类学分不可转换成 A 类学分;
(三)学校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年度所获积分如由多人完成,由第一完成人决定分值分配。
第三章 学分年度存储要求
第七条 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年度平均存储学分 15 分及以上,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教师年度平均存储学分 10 学分及以上。其中,B 类学分应不低于年度平均存储学分的 50%。
第八条 有如下情况的教师调整学分要求:
1.距退休不足 5 年的教师学分要求减半。
2.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学分要 求减半。
第四章 学分认证管理与应用
第九条 学校建设教师发展学分网络管理平台,管理教师发展学分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教师通过平台开启自己的
学分管理账号,并通过系统认证、查询学分,平台提供个人学分证明。学分的登记以自然年为登记周期,即 1 月 1 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教师发展学分认证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教师发展学分网络管理平台;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类积分的转换和认证;科研处负责科学研究类积分的转换和认证;院系(所)负责本单位教师发展学分的认证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认证要求与学分应用
A 类学分由教师发展中心及授权单位负责认证。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适合纳入 A 类学分的学校层面培训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前申报,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授权,由主办单位负责学分认证,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B 类学分活动由主办院系(所)提前申报,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由主办院系(所)负责学分认证,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院系(所)牵头举办的由学校授权、可纳入 A 类学分的培训类活动。参培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覆盖 3 个及以上院系所(含本单位);
(二)参培对象覆盖 2 个及以上院系所(含本单位),参培人数达 20 人及以上。
第十四条 院系(所)举办的 A 类培训活动由主办院系(所)提前申报,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由参与院系(所) 分别负责学分认证,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学校为院系(所)举办的 A 类培训活动予以不超过 3000 元/次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培训类别外,教师应通过参加与专业技术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及符合规定的其它继续教育方式予以补充, 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学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015〕25 号)要求。学校其他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